西藏环保部门将严防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受污染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源受污染,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近日,自治区环保局下发了《2006年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部署开展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标志牌(桩)设立,保护责任主体及监管落实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设情况等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据悉,拉萨、山南、昌都、林芝将在年内完成各自辖区水源保护区建立、保护标志牌(桩)设立和水源保护责任主体、监管制度落实等工作,当地政府并将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局了解到,我区环保部门将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实行专项整治和挂牌督办;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坚决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或拆除;对在保护区违法排污及超标排污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治理或搬迁。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与地市监察部门一起,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下列情况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未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未划定保护区造成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包庇、袒护违法企业,监督不到位,导致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的;不履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不行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职责,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
 |